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光電與材料科技學系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108年5月1日光電與材料科技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5月28日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6月12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1月8日光電與材料科技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4月8日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光電與材料科技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入學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參加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入學考試經錄取或本系申請逕修博士學位經核定者,得進入本系攻讀工學博士學位。
第三條 博士班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與入學考試錄取名額,經系務會議、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送教育部核備後,公告於招生簡章。
第二章 修讀課程
第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年,得延長五年,合計七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年限至少三年,得延長四年,合計七年,逾修業年限者,應令退學。博士班學生依據所選主要指導教授組別決定該生為材料或光電研究領域,並據以修讀其專屬課程。前項兩組別之研究領域,非有重大事由,並研提「變更研究領域研究計畫書」經系務會議核可,否則不得變更。其涉及指導教授變更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核可變更者,應改適用新領域所規定之相關規定。
第五條 博士班研究生至本系以外(含本校其他系所及外校)選修課程前需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名同意(申請表請洽系辦公室),其選修課程成績必需70分(含)以上。修讀本系課程不得少於六學分(修讀其他學分之課程需以開設於博士班之課程為原則),並列入學期及畢業成績之平均。
第六條 博士生應修習之學分數,除博士論文外,應修畢博士一年級與博士二年級之專題討論、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及相關專業課程共至少18 學分,始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除「學術研究倫理」課程及「畢業論文」外,至少修滿本系認可之課程44學分(包含碩士學分)。
第七條 博士生資格考試與學位考試依本系博士班資格考試要點辦理。
第八條 博士生通過資格考試並修畢規定之專業課程及學分數,稱為博士候選人。
第三章 論文指導
第九條 博士班研究生得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如期選定,得具理由申請延期,至遲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結束前提出。博士班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即可至系辦公室領取教授指導同意書乙式1 份,填寫完畢並經指導教授同意、繳回系辦公室彙辦。
第十條 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副教授以上,擔任該博士論文有關學科之教學者,如為助理教授應覓本系之專任副教授以上共同指導。
二、曾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以上,對該博士論文之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第十一條 博士班研究生商請論文指導教授,應先選定一位本系專任老師指導。
第十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關於論文一切事宜,應受指導教授之指導。指導教授之變更,應經原任及新任指導教授同意並經系主任核可後,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互動準則送交系辦公室核辦。
第四章 學位考試
第十三條 博士候選人提出畢業論文口試前應具有下列條件:
試前一學期提出「學位論文計畫申請書」,經系(所)、院及學位考試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學位論文計畫申請書」經系、院、校審核結果若未符合系專業者予以退回,指導教授須指導學生修正後方能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學位考試申請應依本校規定時間提出,並上網至本校(新教學務系統)繕造論
文考試申請書乙式二份及學位考試論文考試委員名冊乙式一份,填寫完畢後印出並經指導教授同意送交系辦公室彙辦。符合上述各項規定者,可提出學位論文口試申請。
論文口試之委員會組成及通過辦法依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如考試委員之資格屬前述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資格提聘擔任學位考試委者,則須符合下列 任一資格後送本系學位考試資格及考試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續送校長核定:
一、 與本系領域相關工作經驗5年以上者。
二、 近7年內相關學術著作達3篇以上者。
三、 現任或曾任與本系領域相關之政府或民營公司之重要職務者。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
博士學位考試,應以本校行事曆規定日期限內舉行,因故無法如期舉行,至遲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舉行。否則應於學期結束前,提出撤銷學位考試之申請,若未撤銷,視同一次考試不及格。
第十六條 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時應繳交論文初稿給指導教授、論文考試委員及系辦公室各1 本,其格式悉依本校博碩士論文格式規範辦理。
第六章 離校手續
第十七條學位考試通過,並依論文考試委員要求將論文修正後,經指導教授(或論文考試委員)認可後,需繳交符合本校博士學位論文格式規範之紙本論文兩本,分別繳交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圖書暨資訊處。以及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定通過低於30%之相似度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第十八條 博士生須將完整論文上傳至本校圖書暨資訊處線上完成登錄建檔,並經系辦檢核符實,並繳交國家圖書館博碩士論文電子檔案上網授權書至教務處註冊組,始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九條 辦理離校手續前,請先至系辦公室領取離校程序單,後順序依程序單指引至各單位完成離校手續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因本校博士班相關章則或博士學位考試細則之定訂、變更及本系學術發展之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後,得變更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之修(增)定,如有增加現有規定以外之限制及要求者,不溯既往。本系於108年8月1日併入光電所與材料所,108年7月31日前入學之博士班學生,得適用本規則,亦得沿用原屬光電所與材料所之修業相關規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