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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光電與材料科技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108年5月1日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5月28日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6月12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入學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研究生入學、保留學籍、註冊、修業、休學、復學、考試及離校等事項,須依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研究生經本校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錄取本系碩士班者得進入本系就讀。

外國籍研究生申請就讀本系碩士班者,須經系務會議初審及校外籍生甄審會議審查通過始得進入本系研究所就讀。

第二章 修讀課程

第四條 研究生修課,依本校學則、學生選課辦法及各項有關規定辦理。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一至四年,在職生得延長一年。修讀五年一貫學程學生,依本校五年一貫學程辦法辦理。

第五條 研究生應修習之學分數,除「畢業論文6學分」外,應修畢「專題討論4學分」及相關專業選修課程共至少二十四學分。申請論文口試及格後發給工學碩士學位證書。學生在學期間可申請跨系、校選課,惟不可超過三門課或9個學分,若有特殊情形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研究生每學期選課應諮詢至少一位指導教授,並經其簽名核可。

第六條 至本所以外(含本校其他系所及外校)選修課程前需經指導教授及所長簽名同意(申請表請洽所辦公室),其選修課程成績必需達七十分(含)以上方能計入本規定第五條之學分數累積。研究生至本所以外選修課程至多以9個學分為限,並列入學期及畢業成績平均。外國籍研究生須修習本校學生選課辦法中規定之中文課程。

第七條 研究生得至本校其他系所及校外選修相關研究領域之課程,須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惟外校選修課程必須是研究所所開之課程。

第三章 論文指導

第八條 研究生入學後,應依報考組別商請組內相關專長教師擔任指導教授。無法於入學兩周內選定指導教授者,系主任得協助並指定之。研究生至遲第一學期結束前,須選定畢業論文指導教授並簽具指導教授同意書經系主任同意送系辦公室存查。修業期間如擬更換指導教授,請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須填具指導教授調整申請書,經原任及新任指導教授簽名並經系主任簽核同意後,始可更換指導教授。

第四章 學位考試

第九條 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所博士、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應依本校規定時間內提出,並上網本校教學務系統填寫列印論文考試申請書二份及學位考試論文考試委員名冊一份送系辦公室彙辦。畢業論文口試應於提出申請之該學期結束前完成,倘無法完成,須於該學期結束前提出撤銷畢業論文口試申請,若未申請撤銷視同一次考試不及格。

第五章 離校手續

第十條 碩士生之畢業論文經口試委員考試通過,並遵照委員意見進行修正,且經指導教授認可後,應依照學校規定辦理離校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系自108年8月1日起,合併光電所與材料所,108年7月31日前入學之碩士生,得適用本規則或依原屬光電所或材料所相關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訂相關事宜,以本校、院相關法規為主。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會議備查後發布施行。